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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直接冲击三大“规则”
文/ 刘欣      摄/ 孙飞    2008-7-22 9:50:00    

《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它所引起最大的争议在于,其中有不少条款可能和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生冲突。但业内也有另一种声音,《反垄断法》在短期内很难有所作为。  

          
    8月,《反垄断法》即将实施,其中的内容对国内原有汽车销售市场有较大冲击。另一方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便争议不断,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办法》中的诸多细则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而其与即将推出的《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使得两者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争议焦点1
最低限价和跨区销售是否涉及垄断
    在《办法》第六条中指出,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这意味着,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厂家不仅可以限制其销售网络不能够跨区域销售,更可以对旗下经销商定出所谓的“最低限价”,甚至对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比如,北京地区在今年年初时就有9家东风日产经销商由于违反规定私自降低商品车售价,最终被厂家处以总计高达95万元的罚款。
    然而,《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说,经销商在价格上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同时,《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则表明了跨区域销售亦属于垄断行为。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汽车品牌商制定最低限价政策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如果一些经销商或者企业为了迅速扩大自己的品牌影响力,打击竞争对手,不惜成本,把自己的产品价格降到成本之下,迅速占有市场,在把别人排除出局以后,再提高价格,这才是《反垄断法》要打击的行为。
争议焦点2
4S店销售模式是否需要改变
    自从《办法》2005年实施开始,其中最受争议的,就是关于其推崇的是单一品牌经营,即鼓励4S店销售模式。虽然《办法》起草人之一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曾经多次表示,《办法》只是提到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没有强制建4S店模式。但业内依旧认为《办法》促进了4S店模式的发展,并否定(或抑制)了其他经营业态,使得汽车市场不能充分地进行自由竞争。
    与《办法》相对应的是,《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看来,当前汽车流通领域比4S店更有优势、更活跃的销售形态是汽车有形市场(即汽车大卖场),它不易形成垄断,且有利于市场竞争。
    不能否定的是,4S店的营销模式并非一无是处。即使在欧洲汽车产业发达的国家4S店模式仍然存在多年。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大洪认为,目前在汽车行业中,4S模式并不会横向造成某品牌在市场上的垄断。中国市场学会(汽车)营销专家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田毅也认为,品牌专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受鼓励的,它虽然具有垄断的色彩,但是在类似汽车产业这样技术投入大、技术复杂的行业,需要进行一定的保护。

 

记者后记
《反垄断法》的实际影响力能有多少

    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似乎能够对照找出不少在目前汽车行业内存在带有垄断嫌疑的行为,但它对于汽车行业实质影响其实并不大。
    单从《反垄断法》本身来说,要全面保证我国各个行业内避免垄断行为的出现,难免会有很多漏洞。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出台后,不仅要考虑到如何设置专门的政府反垄断监督机构,还需要很多的实施细则,其中包括制定界定标准以及具体的操作细则,才能让这部法规得以发挥效应。例如在欧盟,与《竞争法》(即《反垄断法》)相配套的细则和指南就有数百条之多。在法律制度方面,欧盟竞争法不断地完善其特有的企业合并的实体标准以及审查的程序规则,对于大企业合并这些很容易产生垄断地位的行为审查极为严格。因此,在中国,只有非常详尽细致的相关条款相辅之后,《反垄断法》才能够发挥其真正作用。

延伸阅读
    想了解更多《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影响,请关注本期B01《与“加价卖车”说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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