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保委统计,去年上海汽车消费投诉六成以上有关汽车维修,主要表现在质量差、保险理赔难、偷工减料等。消费者合理维权,不仅仅发生在车辆维修或理赔过程中,而是从购车这个环节就开始了。 因此,在购车过程中,消费者应该特别注意自身知情权的维护。如果经销商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应主动询问,并注意保留购车过程中产生的书面文件。这样,在发生纠纷时,这些书面文件可以成为消费者最好的维权武器。
合同细节关系车主日后维权 消费者买车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无奈的是,只要踏进购车门槛,一拨接一拨的“购车陷阱”、“霸王条款”就随之而来。在我国,格式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其使用和内容是由提供者单方决定,当事人几乎没有协商余地。在此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
案例回放:一纸合同,不清不楚 今年10月,消费者沈先生在上海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新车,但在沈先生准备签订购车合同时,经销商拿出了张薄薄的“合同”。 这张合同书大致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车主信息、提车方式等,大块内容空缺;第二部分是交车时间与车价以及订金数额,但总价一项也是空白;第三部分为盖章签名;第四部分为备注,写着车主购买保险的种类,但却没有具体的数额。在合约最后,涉及到“购车方违约全额没收订金”,而供方违约则是“由双方协商解决”,且条款中还写着:不另开收据。
专家点评:不规范合同无法律效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麻国安教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要保证合同内容是双方平等的;其次,供方收到订金款后,必须要开具收据,且应盖有财务章;最后,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自愿,代签则需要授权书,否则无效,且合同应至少一式两份。也就是说,沈先生最后得到的这份合同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用的。
链接>>>签署合同要细致 ◆订合同前关注“四统一”。即公司招牌名称、营业执照、合同上经销商的名称、发票税务印章上的公司名称,确认四个名称都为同一个公司。 ◆很多人在签合同写车名时,写得很简单,这样在收车时很容易遇到预定车型与所购车辆不符的现象。 ◆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拿出草拟合同,按上面四种付款细则详细写好。另外,违约责任在合同里也要明确地写出。 ◆消费者与经销商沟通确定交货时间,必须将其明确地写入合同。 ◆先拍牌后买车,不主张在牌照没有上好的情况下将车提走。保险公司规定,上了正规牌照,保险公司才给保险,另外,挂有移动证的汽车载人上路是违法的。
提车时警惕“货不对版” 购买大件商品,消费者最怕“物不值价”、“货不对版”。许多人在购买车辆时,选车、试车时细心有加,但依旧还有许多细节,并非一眼就能发现得了的。一旦日后出现纠纷,经销商卖车时的承诺将变得格外“脆弱”。其中,货不对版这种欺诈行为是在提车时最易中的圈套。
案例回放:“豪华”车原来却是“舒适型” 2006年1月,车主赵先生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豪华型车一辆。今年4月2日,因该车防盗报警系统故障,赵先生去另一家某特约维修店修理,在更换报警模块时,因模块型号与天窗版模块不同,被该维修店的工作人员认定,该车天窗为非原装天窗,通过系统查实,该车也仅为舒适型。后与卖车的经销商一番交涉后,该经销商承认,这款“豪华型”轿车的配置是由该公司自行加装的。 据经销商辩称:加装配置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愿承担法律责任,且商家在增配前已向客户告知,并不存在所谓“欺诈”行为。
专家点评:商家加装配置不符规定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冬表示,正常情况下,在消费者购车过程中,消费者买什么车型,商家就理所应当的提供什么车型。如果消费者所需车型缺货,商家可通过合法渠道购货,但商家通过将加装车型配置的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商家的做法有欺诈的嫌疑。 对于商家提出“双方已知晓此事”的理由,如果消费者购车前已经知晓,那么在双方一式二份的购车买卖合同当中,应明确写明,但对于车辆改装的行为商家也应有告知义务。
链接>>>验车时,五个要点莫忽视 ◆通过引擎室里铭牌的记录,确认汽车的出厂日期; ◆仔细察看车漆,看是否有部分漆色或厚薄与周围不相吻合; ◆检查汽车与其铭牌是否相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都是标明该车合法身份的特征; ◆检验车上设备,确认与随车说明书以及购车合同是否一致;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进口车,需查验进口货物证明以及关税、增值税等各项税单。
迷糊车险最坑人 千辛万苦,总算将爱车开回了家。此时,紧跟着要做的就是——为车买保险。现在的4S店为方便消费者,都有代办保险的业务。许多消费者也认为,让4S店帮忙代办保险,自己也图个轻松省事,但在签订代办保险合同时,却时常忽略了个中细节。
案例回放:藏在合同中的车险黑洞 车主张小姐于去年7月在一知名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由于平日工作繁忙,就由4S店全程代办了包括按揭、新车保险、新车上牌等一系列的工作。待到提车那天,面对一大叠需要签字的文件,张小姐有点头大,再加上时间非常紧,只得匆忙签署了按揭贷款等一系列合同。至于合同里面的内容,根本来不及看。 今年7月,张小姐去给爱车续保的时候,被担保公司告知,必须在他们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三者险、车损险等5个险种,一个也不能少。此时,张小姐才发现在去年签的一大堆合同里面,将险种捆绑销售的条款赫然在列。
专家点评:捆绑车险属霸王条款 对于这个案例,有律师表示,“担保公司强制车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的车险,这无疑是属于霸王条款,道理就像不少餐厅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一样。车主享有选择权,你不能剥夺。车主可以在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此表示异议,拒绝签字。”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我国法律上肯定是不允许的,但现在不少按揭购车里,都存在捆绑销售保险的现象。”
链接>>>车险六大黑洞 ◆“全险”不全。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力推“全险”概念,而实际上各保险公司的险种都是自己定的。 ◆代理人“欺单”。一些没信用的业务员收了钱却不交保单,在理赔时,使车主利益受损。 ◆打折险。代理商常利用消费者不熟行情的弱点,把公司给个人的最大优惠说成普遍优惠,其中限制性条件消费者却往往不知情。 ◆捆绑车险。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强险”才是每位车主必须要买的。 ◆霸王条款。在各式保险产品中,大量专业术语使投保人已经云里雾里,若销售人员不做解释,则投保人很容易跌入陷阱。 ◆保险人员“身兼多职”。有的保险人员身兼多职,既是业务员又是定损员。车主若不幸通过这类人员上了车险,表面上看服务很好,而实际上利益受损还被蒙在鼓里。
代办缴费背后猫腻重重 目前,很多消费者一般都到特约4S店采用贷款方式购车,经销商也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方式。随着买车“一条龙服务”的盛行,部分经营者、中介机构也参与其中,有的则明着推出方便的服务,暗地里却时时想着“宰客”,使消费者莫名其妙多交了冤枉钱。
案例回放:轻信代办中介吃“哑巴亏” 杭州的曾女士买车已一年多了,但日前她去交养路费时才发现,她的车从未交过养路费,甚至没办过入户手续。 据曾女士回忆,去年上牌时,因为事情烦琐,她便把上牌照的事委托给一位中介去办了。“当时还以为已经代交了所有费用,而且他也没提醒我要去办理入户。”这一疏忽,带来的损失可不小,曾女士仅滞纳金就要交3000元左右。
专家点评:切勿过分依赖“一条龙” 专家表示,除了一些个体代办人员,现在个别汽车经销商推出的售后“一条龙服务”也同样出现过类似的“后遗症”。“汽车销售商推出的‘一条龙服务’,确实让不少怕麻烦的车主免除了排队上牌、缴费和四处来回奔走等烦恼,但现在购车环节中,往往几经转手,情况比较复杂,代办人员、销售人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会导致车主因没交养路费而欠下大笔滞纳金。”
链接>>>一条龙服务中的“五大陷阱” ◆消费者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时,经销商故意多收,且不向消费者提供借贷合同。 ◆消费者与经销商书面约定首付20%,但经营者在办理的贷款手续中却标明首付为18%,蒙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订车时在订单上注明了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但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细单上却为“本金递增,利息递减”的方式,实际上是经销商捣了鬼。 ◆买车时,经销商往往强制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并收取高额手续费。 ◆一些贷款公司在办理手续时,往往给予很多承诺,但实际无法办理,消费者追究责任时,贷款公司却赖着不予解决。
消费者别忽视质保权 买车高兴上路,难免颠簸、磕碰。买车时,经销商们常会以质保服务的时间、里程长短作为噱头。可以说,质保期的长短决定着后期养车成本中维修保养费用的高低。如果您购车、用车时将“质保”作为参考条件的话,就一定要睁大眼睛,同时,别忽视了自己的“质保权”。
案例回放:一无所知的“质保”知情权 目前,大多数汽车厂家规定的车辆质量保证期为2年/6万公里,然而车主李先生买了不到一年,刚跑了2万公里的高尔夫在经过第一次免费“首保”。4个月后,当李先生对车辆进行“二保”时,去了另一家汽修店。近日,当李先生再次来到首次做保养的4S店进行“三保”时,却被突然告知“您的车辆已经没有质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去规定的4S店做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保权。诧异的李先生表示,对这一规定一无所知。 据4S店售后服务部的付经理表示,“在质保期内,消费者一定要到使用说明书或保养手册内罗列的厂家明文规定的4S店做保养,否则视为‘漏保’。”
专家点评:质保条件指定无依据 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物所的吴冬律师认为,作为汽车企业在设定的质保期内不应该设立相应的条件,也不能随意更改消费者的质保权利。即使有必要设立附加质保条件,也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如在购车合同中写入质保条件,而不应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仅通过口头方式来传达。此外,业内专家认为,消费者因没有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而在不知情的状态中选择非4S店进行保养是难免的,4S店同样应承担相应的告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