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自试行以来,很多车主对此办法中的某些方面仍有疑问,今天我们就其中疑问较多的地方进行解答。
问:当事人对定损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进行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核损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提醒的是,申请评估机构定损的车辆必须是未经修复的车辆,事故车辆一经修复后,评估机构将不予受理定损业务。
问:一方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定损点的途中逃离怎么办? 答: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能动,人能开”,事故车辆必须按规定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及车辆损失定损点,共同协商事故赔偿事宜。但发生一方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逃避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抓获后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处200至2000元罚款,记12分,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为防止该类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事发后看清并记住对方车辆的号牌,一旦发生一方逃逸的情况可立即报警。如果一方当事人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同意,并商定时间及定损点进行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问:有许多定损点是借用马路停车场的,事故车辆定损是否还需缴纳停车费? 答:本市公布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定损点,大部分都有停车场地,但市中心城区有少量定损点是借用经营性的马路停车场。凡在经营性马路停车场进行定损的,1小时内免费提供场地核损,超过1小时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问:当事人自以为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但经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怎么办? 答:当事人可持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记录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等相关资料,到事发地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申请补办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受理并经过调查、核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